日本不满中国对其高性能304L不锈钢管征收反倾销税
发布者:304L不锈钢管厂()
中国商务部近日决议,对进口自日本及欧洲的用于超、超超临界电站锅炉的高性能不锈钢无缝管征收反倾销税。日本政府及局部不锈钢无缝管制造商对此表示遗憾。日本相关产品将被征收9.2~14.4%的反倾销税,欧洲产的同等级产品的征税额为9.7~11.1%。日本经产省的一位发言人表示,上述产品由于质量和用户的不同,不会与中国产品构成竞争关系。由于中国的锅炉消费商倾向于运用日本产的锅炉钢管,因而征收反倾销税之后,中国的客户可能需求付出更高的价钱。中国方面曾经就该政策停止了阐明,不过由于只要中文版本,日本方面正在对该阐明停止翻译,之后将对其能否违背WTO法规停止确认。
2012年12月20日,日本就中国关于对日高性能不锈钢无缝管施行的反倾销措施向世贸组织争端处理机构提出与中国的商量申请。2013年1月7日,日本对该案的详细商量恳求发布(WT/DS454/1),详细如下:
日本向世贸组织争端处理机构提起该项商量申请的法律根据为:《关于争端处理规则与程序的体谅》第1条和第4条,《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议》第22.1条,以及《反倾销措施协议》第17.2条和第17.3条。日本称,中国的相关措施违背了:(1)《反倾销措施协议》第3.1条和第3.2条,由于中国就进口数量影响和价钱影响作出的剖析未基于肯定性证据作出客观检查;(2)《反倾销措施协议》第3.1条和第3.4条,由于中国就涉案进口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剖析未基于肯定性证据作出客观检查,也未对一切相关的经济要素和指标作出评价;(3)《反倾销措施协议》第3.1条和第3.5条,由于中国作出的因果关系认定未基于肯定性证据作出客观检查;(4)《反倾销措施协议》第5.3条和第5.8条,由于中国在没有充沛证据的状况下启动了调查;(5)《反倾销措施协议》第6.5条和第6.5.1条;(6)《反倾销措施协议》第6.9条,由于中国未就基本领实通知利害关系方;(7)《反倾销措施协议》第12.2条和第12.2.2条,由于中国未能就认定和判决提供充沛细致的事实和法律资料,以及关于事实和法律推理的一切相关信息;(8)《反倾销措施协议》第7.4条;(9)《反倾销措施协议》第6.8条,包括附件2第1段,第6.9条、第12.2条和第12.2.2条;(10)《反倾销措施协议》第1条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议》第6条。http://